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权之保障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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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恒明[1] 康均心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152-156,共5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尊重和保障。我国法律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有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既没有被害人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权的实体法律规定,也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程序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也往往难以达到“经济困难”的标准进而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犯罪人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是缓解被害人经济困境、抚慰被害人心理创伤、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重要方法。应将犯罪人赔偿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将损害赔偿纳入缓刑、减刑和假释的考察标准,以及尝试将刑事损害赔偿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设立创造性赔偿制度等来督促犯罪人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关 键 词:依法治国 犯罪被害人 损害赔偿 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F79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F6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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