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证成及适用——兼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被引量:19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谢秋凌[1] 

机构地区:[1]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102-107,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2018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乡村旅游视阈下环境多元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ZD201804)。

摘  要:我国《民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这既是对“绿色原则”要求的落实,又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举措。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引入,有助于实现对大规模生态环境侵权的救济,以及提升侵权机制应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效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为故意,行为需具有违法性,损害结果应限于私益损害。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进一步明确为: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生态环境侵权 惩罚性赔偿 侵权 违法性 私益 

分 类 号:DF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