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气候法体系下能力建设制度的发展变革及中国因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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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晓滨[1] 刘蔚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21年第1期1-4,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circular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遵约评估机制研究”,18CFX079

摘  要: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引入能力建设问题,到《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行动计划》《哥本哈根协议》等一系列法律与政策,国际气候谈判对能力建设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巴黎协定》第11条明确“能力建设”框架条款,以及巴黎气候大会决议通过成立的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从机制和体制两方面奠定了能力建设法律制度。卡托维茨与马德里气候大会分别对能力建设的实施路线与实施内容进一步明确,标志着能力建设制度已进入可操作阶段。我国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参与国,更应积极融入能力建设制度的构建进程中,无论是在谈判基本原则立场的坚持层面,还是在组织机构、技术资金等国内法治保障的建设上,我国都可以发挥必要作用,同时还需多维度开展国际合作和推动公众参与。

关 键 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法治保障 原则立场 《京都议定书》 国际气候谈判 哥本哈根协议 巴黎气候大会 公众参与 

分 类 号:D99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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