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屠宰企业对生猪未实施致昏放血的行政处罚及执法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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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锋 

机构地区:[1]商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商丘476000

出  处:《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21年第2期33-34,共2页Henan Journal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摘  要:生猪在刺杀放血前,要先致昏,既是保障动物福利的应有之义,也是提升肉品品质的要求,同时也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发现,部分生猪屠宰企业普遍不重视致昏工作,未致昏就直接进行刺杀放血,造成了动物应激,从而降低了猪肉品品质,违反了国家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涉嫌违法行为。但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难点和困惑。

关 键 词:动物福利 企业主体责任 生猪屠宰 肉品品质 动物应激 行政处罚 执法实践 操作规程 

分 类 号:S81[农业科学—畜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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