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专题——同承诺中的镜像原则与投邮主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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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凡 汤文华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英语世界》2021年第2期116-119,共4页The World of English

摘  要:二、投邮主义(Mailbox Rule)1.定义投邮主义,又称“发信主义”,是普通法中确定承诺(acceptance)生效时间的原则。其基本定义为,受要约人以书信、电报对要约进行承诺时,在符合镜像原则的前提下,承诺一经投至邮筒或者交至电报局即发生法律效力(effective upon dispatch)。除了寄送书面承诺,开始履行要约中的义务也是对要约进行承诺的一种形式(acceptance by performance),而根据投邮主义,不论要约人是否意识到受要约人开始履行义务,自履约那一刻起,承诺即生效。

关 键 词:投邮主义 生效时间 履行义务 要约人 书面承诺 发信主义 镜像原则 普通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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