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和龙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吉林和龙133500 [2]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22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1年第4期42-43,共2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建构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复议审查制度,但是从受案数量、纠正率以及社会效果来看并不是特别理想。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其具有适用范围广泛、制定主体多样、能够在其生效期间反复使用的特征。因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需要加大力度,否则将会对行政法治造成难以弥补的破坏。那么行政复议的权力属性如何?权力的来源又是什么?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模式是怎么样的,与行政诉讼相比的优势又在哪里?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寻找完善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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