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管理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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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洋波[1] 秦玉峰[1] 

机构地区:[1]哈尔滨体育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8

出  处:《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1期38-42,共5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2014年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研究规划项目“美丽中国理念下我国湿地立法研究”(14D003)。

摘  要:湿地具有重要的经济、环保、美学、科研、教育等多方面的价值。作为世界湿地大国,我国在通过立法保护湿地与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利用方面却远不及美国、加拿大等湿地大国,文章在深入剖析我国湿地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管理法”的必要性:有利于对我国湿地资源的有效保护;构建与完善我国合理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切实履行作为国际《湿地公约》缔约国应尽的义务。揭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管理法”的可能性:系统的理论基础;完善的政策保障;坚实的法理基础;广大民众的心愿。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管理法” 生态文明 可持续发展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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