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过错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分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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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斐 毋爱斌[2,3]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新闻记者》2020年第12期77-85,共9页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摘  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创设了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认定规则,强化了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结合2015年《民诉法解释》及2020年新版《证据规定》,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应当遵循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原告(被侵权人)对侵权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就损害事实的证明来说,必须消除对消极事实说、自证清白说、行业规范说三种理论的认知误区,防止法院对证明责任随意配置。就主观过错的证明来说,司法实践必须围绕第1026条规定的六项因素,法官可以通过事实推定降低原告(被侵权人)的证明难度。被告(即行为人)则可以通过证明第1026条规定的客观化因素等进行反证。

关 键 词:新闻侵犯名誉权 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责任分配 事实推定 

分 类 号:G210[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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