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兵[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50300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21年第2期129-136,共8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9FFXB0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重大项目(19JJD820009)。
摘 要:当前数据已成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也是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平台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近年来,与数据的收集、使用相关的竞争和反竞争愈演愈烈,引发了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竞争主管机构以及理论界对“数据垄断”的普遍关注,有关企业是否能凭借数据积累获得或者维持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对相关热点事件、案件及有关文献的梳理,从数据是否具有排他性、数据是否构成市场进入壁垒以及企业的数据持有量是否等同企业市场力量等维度出发,对数据是否存在垄断作出初步判断。对“数据垄断”的不同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不同类型数据所具有的排他性的判断,数据持有量并不构成经营者进入市场的主要壁垒,且数据持有量对持有者市场力量的获取和维持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基于此,经营者持有大量数据并不必然导致对数据驱动型业态竞争的限制、并不等同于排除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数据垄断”的潜在风险和威胁在实践中不存在,仍需重视数据在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的作用,高度关注与数据相关竞争行为的合规性审查,以有效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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