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的司法适用——兼评私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Invalidity of Contracts Violating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Under the Civil Code-Also Comments on“Social Public Interests”in Priv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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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媛[1] ZHAO Yuan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郑州450001

出  处:《潍坊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38-44,共7页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

摘  要:《民法典》不再针对合同单独规定无效事由,统一采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但过往社会公共利益研究仍有极大借鉴意义,同时结合公序良俗本身特性,合同无效本质仍在于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私法自治优先原则下,公序良俗只能是一种“例外”干涉,法官既不是公权力代言人,也不是道德的传道者,须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包括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范的差异、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适用差异、当事人主观因素、其他道德因素、合同利益保护、无效必要性等方面,同时必须完成充分的说理论证,否则应当肯定私法自治,最后应当尽量去维护合同效力,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期待。

关 键 词:公共秩序 公共道德 综合考量 具体认定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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