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发展视域下我国法院对《新加坡调解公约》执行机制革新的因应  被引量:7

The Response of Courts to the Innov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the Singapore Mediation Convention under the Scop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Areas——Based on the Categorized Cases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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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华儿 Cheng Huaer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24期46-54,共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调解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并非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但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可获得强制执行效力。《新加坡调解公约》构建了《纽约公约》后的国际商事调解系统,其基本精神是构建在国际中具有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执行体系,中国作为公约发起国,需在涉外法治发展视域下及时调整可予以司法确认的国内调解协议的类型,建立与公约相衔接的国内司法确认或审查制度以实现执行机制革新,完善中国商事调解机制司法适用。

关 键 词:《新加坡调解公约》 国际商事 调解协议 调解执行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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