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定性与行刑衔接  被引量:26

The Criminal Law Application of the Positive Credit Hype and its Cohesion with Administrative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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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永强 Ma Yongqiang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0年第24期63-78,共1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ZDA06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基于刷单炒信行为在行为特征方面的不同,可以将刷单炒信行为区分为正向的刷单炒信与反向的刷单炒信、卖家主导的刷单炒信与刷单平台主导的刷单炒信、谋求不正当竞争的刷单炒信与意图网络索财的刷单炒信。以上三组类型对刷单炒信行为的教义学定性的意义在于廓清刷单炒信行为的边界,从而进一步明确正向刷单炒信行为定性中的争议焦点。结合这些争议焦点,正向刷单炒信行为仅在刷单后实质性地虚构好评的情形下才能成立虚假广告罪;经营刷单平台的行为不宜优先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可以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健全网络竞争秩序的保护,仍需完善相关的立法体系,并充分考量罪刑均衡以及行刑衔接等刑事政策因素,实现不同法领域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分工配合。

关 键 词:刷单炒信 虚假广告罪 类型性思考 利用广告 行刑衔接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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