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则案例看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串标行为的不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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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如银 高靖 

机构地区:[1]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2]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出  处:《中国招标》2021年第3期60-62,共3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用了“视为”立法技术,运用经验法则,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视同认定为“串通投标”。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串通投标常见情形,其中都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关 键 词:经验法则 投标文件 串通投标 投标人 混装 串标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外在表现形式 

分 类 号:F28[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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