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混装串通行为认定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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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路 

机构地区:[1]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招标》2021年第3期64-66,共3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投标文件混装,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出现了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内容,通常包括材料的相互装订夹带、公章混盖、名称混用等情形。然而,哪些情形属于视为串通投标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业内存在较大争议。为了解决实务中的困惑,笔者以几个案例来归纳总结相关处理规则。

关 键 词:投标文件 投标人 串通投标 混装 处理规则 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分 类 号:F28[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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