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投标文件混装应从“相互”的本质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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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伟[1] 

机构地区:[1]天津医科大学法学系

出  处:《中国招标》2021年第3期67-67,共1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案例介绍2020年9月,某部门接到投诉,称“在2020年8月某工程开标中,A公司投标文件中出现了另一投标单位B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单位存在串标行为。”A公司和B公司解释称:因B公司之前在C打印店打印装订过其他项目的投标文件,相关文件留存在了C打印店。A公司在本次投标前在C打印店进行了投标文件的装订,因缺失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关 键 词:A公司 投标文件 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单位 串标行为 

分 类 号:F28[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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