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责任研究——以平台提供者中介人地位为中心  被引量:5

A Study on Contractual Pre-refund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et Transaction Platform Provider:Centered by Platform Provider’s Role of Intermed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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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立东[1] 陆慧敏 Cai Lidong;Lu Huimin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1期203-217,共15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018YFC0832105)。

摘  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付责任多被理解为侵权责任,但这忽视了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真实存在的合同关系,遮蔽了先行赔付责任的违约责任性质。网络交易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交易信息,实为平台型中介人,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肇因于对平台服务合同之附随义务的违反。"侵权责任说"以平台提供者过错为归责前提,加大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限缩了消费者的求偿范围,且未能与《民法典》相关规范形成体系关联。"违约责任说"承认先行赔付责任亦为违约责任,能够缓解"侵权责任说"引发的消费者举证困难、平台提供者责任范围过狭的现实问题,实现了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关 键 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先行赔付责任 中介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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