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废旧铅蓄电瓶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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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珂 程俊青 

机构地区:[1]鹤壁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12期48-49,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废旧铅蓄电瓶属于我国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的物品,无证经营废旧铅蓄电瓶,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废旧铅蓄电瓶,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关 键 词:非法经营罪 污染环境罪 无证经营 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 严重污染环境 扰乱市场秩序 危害程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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