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意思表示不明确应为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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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雪贝 

机构地区:[1]濮阳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0年第12期54-55,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确认无效的申请,行政机关未在作出行政行为中适用确认有效、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法律用语,未对涉案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明确认定,内容在客观上不可能实施且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不符合行政行为基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造成当事人不同解读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意思表示不明确,应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

关 键 词: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行为意思 确认无效 确认违法 裁判要旨 法律用语 行政行为的效力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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