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原则视域下“修复生态环境”的刑法定位  被引量:21

The Localization of “Repair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Criminal Law in View of the Green Principle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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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云宝[1] Liang Yunbao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6期20-38,共19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242020S30039)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时代新型侵财行为的入罪理念与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典绿色原则促进了民法与刑法在修复生态环境上的互相渗透。晚近以来,附带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裁判增速明显,在修复措施上灵活多样,且修复生态环境是刑罚轻缓化处理的重要依据。但是,刑法与民法在修复生态环境上存在衔接不畅、修复方式相互之间隐性排斥、包含违背刑法基本原理的内容等明显问题。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刑法对修复生态环境作出准确定位。现有的量刑情节说、刑罚种类说、非刑罚处罚措施说等都存在一定缺陷,要使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真正成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的利器,应以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的自愿性、真诚性为前提,以《刑法》第13条"但书"、量刑根据条款中的"情节"、缓刑和社区矫正适用条件为依据,将修复生态环境定位为刑罚轻缓化事由,并在入罪时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方案。

关 键 词:绿色原则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修复生态环境 刑罚轻缓化事由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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