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10期126-131,共6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课题“公司法编纂的全球印象”(项目编号:371184091407)。
摘 要:从"胡克案"拒绝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到"居立门业案"允许控制股东滥权之际的司法强制分红,表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平衡,亦暗含对公司大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调和。在新一轮公司法改革中,关于公司盈余分配仍旧有许多悬而未决的话题。对于公司分配的界定,应当坚持实质胜于形式;盈余分配的决策权应当交由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商业判断,但商业自治亦有边界与例外,呈现出全体股东决议或约定限制、法规限制与司法强制分红限制三种限制途径,以此矫正公司商业判断带来的弊端。此外,司法强制盈余分红与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对股东的权利保护有实质区别,股东盈余分配之诉的提起并不以以上替代诉讼的发起为前提,以期更全面且效率地平衡公司内外部各相关者间的利益冲突。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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