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的司法实证观察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赵奕彤 傅穹[2] 

机构地区:[1]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20年第10期126-131,共6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课题“公司法编纂的全球印象”(项目编号:371184091407)。

摘  要:从"胡克案"拒绝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到"居立门业案"允许控制股东滥权之际的司法强制分红,表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平衡,亦暗含对公司大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调和。在新一轮公司法改革中,关于公司盈余分配仍旧有许多悬而未决的话题。对于公司分配的界定,应当坚持实质胜于形式;盈余分配的决策权应当交由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商业判断,但商业自治亦有边界与例外,呈现出全体股东决议或约定限制、法规限制与司法强制分红限制三种限制途径,以此矫正公司商业判断带来的弊端。此外,司法强制盈余分红与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对股东的权利保护有实质区别,股东盈余分配之诉的提起并不以以上替代诉讼的发起为前提,以期更全面且效率地平衡公司内外部各相关者间的利益冲突。

关 键 词:公司盈余分配 商业判断 公司自治 司法介入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