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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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刚 

机构地区:[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期12-1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购房人因房地产开发商迟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在诉讼期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客观障碍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从鼓励交易、维护合同效力角度,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案情】原告:魏希伦。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汇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富房产公司)。

关 键 词:诉讼期间 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 合同效力 鼓励交易 合同解除制度 房地产开发商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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