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认定  被引量:1

Identification of ModificationBeyond the Scope of Initial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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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蕾[1] 宾岳成 Fu Lei;Bin Yueche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期82-8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而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关 键 词:专利权人 超范围 权利要求书 立法目的 效率与公平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说明书 权利要求修改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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