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上“住改非”房屋时应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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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杰 谢承浩 杨军[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期100-104,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时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对于被征收房屋“住改非”实际用于经营的情形,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酌情给予合理补偿。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 被征收人 住改非 征收集体土地 停产停业 合理补偿 参照执行 征收土地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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