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活困难残疾人享有“继承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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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向前 陈磊 

机构地区:[1]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2]中国精协法律事务与维权工作委员会 [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诉讼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 [4]北京市精协政策法规与维权委员会

出  处:《中国残疾人》2021年第3期60-61,共2页

摘  要:继承是继承人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继承开始后,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民法典》继承编第1130条、第1141条、第1159条对生活困难的继承人规定了特殊照顾,而且第1159条属于法律层次上的“涉残新规定”。显然,客观上容易陷入生活困境的残疾人将成为这三条规定的重要受益群体。

关 键 词:被继承人 《民法典》 遗嘱继承 法律层次 生活困境 特殊照顾 残疾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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