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能否单独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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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莉芳 陈杰斐 王慧琴 

机构地区:[1]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323900 [2]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323000 [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3214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4期58-61,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1日,J县公安局W刑侦中队接到胡某某的报警,称其位于J县X街道塘后村东174号的家中被盗,损失金额约人民币10万元。该案由J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交由W刑侦中队第三组承办(组长徐某某,组员赵某某、胡某杰、刘某某,见习民警朱某某)。经技术侦查,承办民警锁定本案被害人杨某某系胡某某家被盗窃案的重大嫌疑对象。2019年1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杰接到B街道新锐网吧老板电话告知杨某某出现在网吧。

关 键 词:刑讯逼供罪 嫌疑对象 立案侦查 技术侦查 辅警 损失金额 民警 盗窃案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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