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校招生权的可诉性分析--兼论对高校法律地位理论的反思  被引量:2

Analysis on the Justiciability of Enrollment Right of Public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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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旭东 Liu Xudong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3 [2]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华东师范大学) [3]江苏现代服务业智库

出  处:《高教探索》2021年第3期101-108,共8页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

基  金:202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规制研究”(20YJC880058)的成果之一。

摘  要:高考顶替案背后涉及高校招生权的可诉性问题,通过行政诉讼审理高校招生行为可以较为有力地保障考生的受教育权。在现有法律制度中,高校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事业单位法人的复合性法律主体资格。未来,学术界应对高校法律地位理论进行重塑,使其成为得以容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学术自治团体以及事业单位法人等不同主体资格的定位理论。招生权属于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时行使的权力,是为行政权力;高校的招生行为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具备可诉性。对高校招生权进行司法审查应坚持有限审查原则、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并重原则。长远地看,关于高校招生权可诉性命题的研讨有助于为司法机关审理高校行为提供统一的标准与扎实的理论支撑。

关 键 词:高校招生权 法律地位 可诉性 法律性质 司法审查 

分 类 号:G647.32[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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