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欺诈制度的基本构成——以《民法典》第148、149条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9

Basic Constitution of Civil Fraud System in China-Focus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s 148 and 149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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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时明涛 Shi Mingtao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1-13,共13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民事欺诈是民法的基本制度,其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自由,对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原理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我国民事欺诈制度历经无效的一元模式、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模式,最终确立了可撤销的一元模式,但其构成要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具体而言,应当确立欺诈的重大性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违法性要件在欺诈认定中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场合,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应视不同的交易场景进行具体判断。在未成年人实施欺诈的场合,应视交易的具体场景和交易内容予以区别对待。

关 键 词:故意欺诈 过失欺诈 可撤销 第三人欺诈 未成年人欺诈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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