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担保借款双重诈骗案件之认定  被引量:3

Judicatory Cognizance of Double Fraud Cases of Guaranteed Loa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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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师晓东 Shi Xiaodo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14-27,共14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担保借款双重诈骗案件中“后骗”行为是否以诈骗犯罪论处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均存在严重分歧。对其定性的关键在于担保权是否有效,进而影响财产损失的认定。有罪说忽视了担保权在财产损失认定中的价值,由此得出的定罪结论不妥。无罪说的优势在于“有担保则无损失”的认定思路,但是主张担保权一律有效从而没有财产损失,也并非没有疑问。担保权是否有效要结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判断,《民法典》的颁布也为担保权的效力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此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构造上并不完全相同,基本可以划分为直线形构造和三角形构造两种。直线形构造案件中,出借人能够善意取得担保权的,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三角形构造案件适用第三人欺诈理论,出借人当然取得担保权,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

关 键 词:财产损失 担保权 民法典 善意取得 第三人欺诈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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