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若干问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诉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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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家春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航海》2021年第2期15-18,共4页Navigation

摘  要:[提要]航次租船承租人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货方保险人向责任人追偿打捞费时,责任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情〗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被告: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展兴船务有限公司原告的被保险人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订有运输合同。

关 键 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运输合同 货方 营运中心 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 航次租船 追偿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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