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权权能构造的法规范分析  被引量:2

Analysis on Legal Norms of Power Construction of Participation Right of the Public in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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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锦杰[1] Wang Jinjie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海峡法学》2021年第1期82-88,共7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摘  要: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是回应和化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和正当性不足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构的一个热点。基于《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和若干地方政府规章的条文分析,可归纳推导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权包含以下3项具体权能:知情权、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合理建议获采纳的权利。间接民主下的决策模式决定了公众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只是决策者决策时的参考,并不能对决策者形成实质性的约束。因此,任何实质性的决策权能均无法嵌入间接民主下的重大行政决策当中。然而,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制度建构的风险防范,当重大行政决策出现重大争议时,有必要建立一种决策模式的切换机制,将间接民主的决策模式转换为直接民主的决策模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决策方案。

关 键 词: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权 权能构造 法规范分析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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