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我国稀土总量控制指标区分轻重稀土资源进行管控——放开或逐步放开我国轻稀土资源管控对保护性离子型稀土矿种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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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咏梅 孟庆江 杨丽 张文灿 张安文 王晓铁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稀土信息》2021年第3期22-25,共4页Rare Earth Information

摘  要:我国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总量控制指标最早的法律依据是1986年颁布的《中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36号)]第十五条规定,这条规定是一条原则性的法律条款。1991年,国务院于发布《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明确了离子型稀土矿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规定实行矿产品的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将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从离子型稀土矿扩展为国内所有稀土矿,从2006年起,开始对全国稀土矿开采企业下达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关 键 词:特定矿种 保护性开采 矿产资源法 离子型稀土矿 资源管控 总量控制指标 法律条款 轻重稀土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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