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约定一方以技术出资的效力  被引量:1

Effect of the Shareholder Agreement with Contribution of Technology by One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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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承松 张雅霖 Sun Chengsong;Zhang Yalin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5期72-7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股东协议约定一方股东以技术出资,该技术出资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金由控股股东以货币方式替代缴纳,以符合公司法中对于出资形式的规定和设立登记的要求,系股东内部对于实际出资金额与占股比例作出的约定。该约定并不因为违反公司法中关于出资形式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在公司仅有两名股东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向技术出资股东主张缴纳货币出资,与控股股东根据股东协议应承担的履行义务相悖,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关 键 词:出资形式 股东协议 技术出资 履行义务 禁止性规定 货币出资 公司法 诉讼请求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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