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约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思考  被引量:1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of the Civil Code to the Eng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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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凡[1] 陆晓蓓 ZHU Fan;LU Xiaobei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17-23,共7页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摘  要:《民法典》第464条规定有关身份的协议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该法合同编。婚约参照适用合同编具有合理性,婚约的契约属性、立法语言对婚约特殊性的尊重共同构成了法理基础,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实务中涌现的各类婚约纠纷为其适用合同编提供了现实需要。但婚约纠纷在参照适用时不能套用合同编规范,应当坚守婚姻自由原则,在此基础上借助合同编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当得利等具体规范,以及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解决具体的婚约纠纷。

关 键 词:婚约 民法典 合同编 契约性 婚姻自由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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