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上诉机构“司法造法”之美国主张的批判与标准重构  

Criticism and Standard Reconstruction of the U.S.Proposition of"Judicial Law Making"by the Appellate Body of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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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笑迎[1] FAN Xiaoying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300222

出  处:《武陵学刊》2021年第2期59-71,共13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解决WTO上诉机构司法造法问题的理论路径与中国对策研究”(19YJC820011)。

摘  要:美国认为WTO上诉机构应当严格适用文本解释和成员方意图解释方法,援引外部国际法规范解释WTO法不符合“国家同意”的合法性标准,属于“司法造法”。但是,上诉机构适用文本解释和成员方意图解释方法无法为成员方提供明确可靠的指导,并可能掩盖其结论背后的真正意图,反而赋予其更大的司法裁量权。WTO法的目的解释可以作为检验上诉机构是否进行“司法造法”的一种可行路径。上诉机构只有把握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根本目的,才能超越WTO协定文本本身的模糊性以及成员方利益的复杂性,发现WTO规则真正反映的全球贸易共同体的普遍共识,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性和可预测性。

关 键 词:WTO上诉机构 “司法造法” 文本主义 成员方意图 目的解释 

分 类 号:D993.8[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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