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口头文学艺术保护中的“独创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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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翠云[1] 

机构地区:[1]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出  处:《经济师》2021年第4期238-239,284,共3页

基  金:黑龙江省文化厅项目 (项目编号:2013B097);佳木斯大学校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14WZD07),项目负责人:潘翠云。

摘  要:著作权中没有关于民间口头文学的保护具体条款,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条中规定。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著作权基础理论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大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是两要件说,与目前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基本意思表达一致,即作品具有独创性需要同时满足"独"和"创"两个方面。对于侵权作品的认定一般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另外,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还需引入专家辅助方式,亟需关于民间口头文学的具体保护法律规定出台以更好地保护作者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民间口头文学艺术 独创性 侵权认定方式 

分 类 号:F062.3[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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