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适用条件实践样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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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天爱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

出  处:《河北企业》2021年第4期153-154,共2页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8号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公司司法解散条件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进一步界定为经营管理型困难,《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中再次重申在处理股东重大分歧问题时的价值导向。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司法解散的实践样态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经营困难”已被限缩解释为“公司僵局”,“股东压制”问题被忽视或直接解释为“其他严重困难”,并针对此提出应当扩张解释现行《公司法》第182条,将“股东压制”直接纳入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

关 键 词:司法解散制度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公司僵局 股东压制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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