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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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出  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21年第1期10-10,共1页Construction Market and the Bidding

摘  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关 键 词:承揽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放管服 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 建筑业 跨地区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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