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允协:清律“徒流人又犯罪”的司法适用——以《刑案汇览》为中心  

Equity between Crime and Punishment: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Articles of Law of The Criminal of TU and LIU Committing Crimes in QING Dynasty--Focusing on Criminal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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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小娟 Ma Xiaojua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00088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21年第1期164-175,共12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清律“徒流人又犯罪”的律文承自明律,源于唐律,例文则是清代重修。这一修法方式决定,“徒流人又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基本适用例文,其中更多适用“窃盗又犯例”和“遣犯又犯例”。在依法断罪中,官方追求“罪刑允协”,这在情节简单,构成要件明确的案件、竞合案件、恩救案件、比照适用案件中均有呈现。“罪刑允协”与《刑案汇览》中的“情罪允协”并不矛盾,而是其实质和内核。

关 键 词:罪刑允协 清律 徒流人又犯罪 《刑案汇览》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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