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华洋船碰诉讼与船碰交涉的差异及联系  

An Analysis on the Difference and Relation between Sino-Foreign Ship CollisionLawsuit and Negotiation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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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翁敏[1] WENG Min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  处:《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99-112,共14页Journal of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诉讼和交涉是近代中国处理及解决华洋纠纷与冲突的重要方式。晚清时期,因受不平等条约的庇护,洋船在中国领水范围内航行自由,由沿海及至内河、内港,几无约束限制,严重威胁到中国船只的航行安全与利益。在此历史背景下,华洋船碰问题日渐凸显,由此引发的华洋诉讼、中外交涉复杂多端。船碰诉讼与船碰交涉是两种具有不同概念和性质的华洋船碰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程序、处理依据和处理原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两者又联系紧密,互相贯通与补充,既促成外籍律师“由代理人到律法官”的身份转换,又衍生出华洋船碰纠纷处理的一种特殊模式,即诉讼与交涉并存的混合处理模式。

关 键 词:晚清 华洋船碰纠纷 船碰诉讼 船碰交涉 外籍律师 

分 类 号:K25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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