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箱之“绊”:守秩序者不应被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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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刁彤[1]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卢沟桥法庭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1年第7期37-39,共3页Law & Life

摘  要:秩序是自然的法,当我们在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摩擦——出现权利受损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时,一般情况下“谁有过错谁来担责”是社会的共识。在这样的共识下,遵守社会秩序的人们可以自由地各司其职、各行其道,不被过高的注意义务所苛责。只有在整个社会形成崇尚规则的良好氛围,才能维护现有的公序良俗。

关 键 词:公序良俗 社会秩序 注意义务 行李箱 社会交往 过错 各司其职 各行其道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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