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广告收益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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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迪圣 张素  

机构地区:[1]不详 [2]大连万卷图书馆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1年第7期64-64,共1页Law & Life

摘  要:《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为住宅小区的广告收益是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所以归业主共有;但由于是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经手的,需在其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交还业主。

关 键 词:物业服务企业 广告收益 住宅小区 《民法典》 共有部分 合理成本 业主 扣除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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