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驱逐律师制度刍议  

Preliminary Argumentation on the Institution of Judge Dislodging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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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响[1] LI Xia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22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45-53,共9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摘  要:法官握有诉讼指挥权和法庭警察权,在维护庭审秩序、推进审判流程、监督诉讼行为等方面拥有绝对权威,但须遵循谦抑原则、目的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我国法官因为驱逐律师过于频繁而饱受非议,其中既有法官和律师自身的原因,法律的不完善和法治的不成熟亦责无旁贷。在强调司法权威的同时,还应努力创建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尊重、彼此认同、密切合作的工作关系,合理重构法官驱逐律师制度。

关 键 词:驱逐律师 辩审冲突 藐视法庭 诉讼指挥权 法庭警察权 

分 类 号:DF6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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