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当事人支付宝资金如何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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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雷 肖霄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409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6期74-74,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行为人刘某某系重庆市A区公安局民警,2020年3月,其在办理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对李某的一部手机进行保管(无扣押手续)。在证据整理中,刘某某发现李某支付宝账户绑定了用于消费的银行卡两张。其根据已掌握的手机解锁密码试探出了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并从银行的扣费短信中获知银行卡余额。4月,刘某某因网络赌博欠下赌债,遂产生了使用李某银行卡内的资金进行赌博的想法。

关 键 词:支付宝 诈骗罪 网络赌博 银行卡 支付密码 赌债 民警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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