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问题、成因及其发展趋势——兼论《仲裁法》第28条的修改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吴如巧[1] 黄林雯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福建法学》2020年第4期26-35,共10页

摘  要:和当前世界的主流趋势相比,我国目前的仲裁立法在财产保全制度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与仲裁制度是西方舶来制度和仲裁机构的性质有关。“一带一路”的大背景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尊重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取向,在立法上向国际主流趋势靠拢,同时也发挥出仲裁规则的补足作用。仲裁机构应当享有一部分的财产保全决定权,仲裁财产保全措施中的具体行为可以列举的形式出现,法院和仲裁机构准予保全措施的条件也需予以明确。如果认为有必要,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可要求申请方提供担保,发生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予以必要的救济。

关 键 词:仲裁 财产保全 一带一路 价值取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