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股权转让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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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海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1年第2期56-57,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第15条第2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新个税法设此规定可以防止个人股权出让方为逃避个税有意以偏低价转让和溢价转让后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作为政府监管的职能部门理应积极配合。然而简单地要求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受理个人股权转让时查验完税凭证,使得个人股权转让登记出现了种种困境。笔者以有限公司为例,简要分析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股权转让的困境问题。

关 键 词:登记机关 履行纳税义务 市场主体 低价转让 股权交易 个人所得税 变更登记 新个税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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