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孔庆江[1] KONG Qing-jia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当代法学》2021年第2期34-43,共10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争端解决机制几乎已是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标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也以专章设计了其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融政治解决模式与司法解决模式于一体的混合模式,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不以过高标准为单一标准,而是充分考虑到亚洲地区的特征,特别是不同经济体各异的发展水平和对待争端解决的传统。在RCEP构建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过程受到东盟为一方的现有自贸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体现了各缔约方对待争端解决的传统态度。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表现在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诸多方面,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争端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自主权、磋商、斡旋、调停和调解等机制的引入、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等内容。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有赖于加强对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治理和保证RCEP规则解释与理解的一致性,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联络点的作用和RCEP联合委员会解释规则的功能。
关 键 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争端解决机制 自由贸易协定 东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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