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直播营销作用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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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楠 

机构地区:[1]河北省承德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1年第4期72-72,共1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对于直播中的“网红”明星带货,是对自创品牌、自家生产自家销售等方式的经营模式,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为自己的商品作推荐、证明,该“网红”主播在商业广告活动关系中的身份应为:有广告代言人效应的广告主,按《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包括广告主,此时,该“网红”主播的身份为广告主。

关 键 词:广告代言人 广告主 《广告法》 主播 网红 经营模式 身份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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