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直播者身份的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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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丰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1年第1期61-61,共1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三大主体(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进行了梳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界定和区别各方主体的广告法律责任,“网络直播者”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个层次,即网络直播者(指以其名义进驻并进行网络直播的个人或者组织)以及网络直播主播(指具体出镜进行直播活动的主播个人)。

关 键 词:网络直播 商品经营者 网络平台 《意见》 监管总局 法律责任 各方主体 主播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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