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性抽回出资的原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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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旭丹 赵伟 

机构地区:[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8期102-107,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民商事审判中对股东相应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需以侵权行为四要件为框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有关抽逃出资的典型列举+兜底规定,采取与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相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路径进行判定。

关 键 词:举证责任分配 出资义务 侵权行为 民商事审判 抽逃出资 被执行人 四要件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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