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自然观及其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启示  被引量:2

Revision of Wild Animal Conservation Law Enlightened by Engels View of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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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立刚[1] 徐瑜璐 JI Ligang;XU Yulu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97-105,共9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如何确定立法目的及其构成,如何安置不同立法目的间的位阶,如何在具体法律规则中贯彻、体现立法目的,以全面实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应然价值和制度功能,是迫切需要澄清与解决的问题。恩格斯的自然观在四个维度上科学地阐释了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具有历久弥新的理论价值,在我国修订野生动物法律制度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我国应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惩治危害野生动物保护行为”内容,妥当安置不同内容的顺位;应结合立法目的,修改法律名称,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合理调适保护、利用和惩治违法行为的关系,增加野生动物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内容。通过此次修订,进一步实现野生动物立法的应然价值和制度功能。

关 键 词:恩格斯自然观 人与自然 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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